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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法修订 险资可买卖有价证券和不动产投资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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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买卖政府债券、金融证券”到各种有价证券,并增加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保险法修订草案主要从两方面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昨天,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做关于保险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行业基本制度,拓宽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真正投资不动产仍遥远

    依据草案,其主要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证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并增加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

    有参与起草的相关专家认为,草案增加可投资不动产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但是,该规定并非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无限制地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投资,对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方式、方向和规模等,都需要由保监会进行核定。

    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对新华社记者表示,对监管部门而言,任何新的投资政策的落实,必须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为前提。“一旦法律允许投资不动产,保监会将首先要对这项投资占公司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限制,并制定不动产投资的一个具体办法。”因为保险业对不动产领域的投资尚很生疏、缺乏专业经验,须坚持制度先行,稳步推进。

    本报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处了解到的信息显示,多数保险公司对将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写入草案表示了欢迎,目前尽管已经较从前放宽了保险资金对股市投资的比例,但是相对于国外保险资金运用途径来说,还是偏少。再加上国内保险公司发展迅速,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景气,多一种投资渠道,显然是符合市场预期的。

    不过,同时由于绝大多数国内保险公司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更多的资金被用来开拓新市场业务,和进行少量的政策允许的投资品种,因此“动真格”地参与到对不动产的投资,还是相对比较遥远的事情。

    一位保险业人士分析认为,不动产项目的资金流动性比较差,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保险资金做长期投资打算的特性,同时也能够拓展渠道,分散风险,但是保险资金本身对安全性要求很高,而投资不动产项目本身的风险又很大,急需要出台严格的配套措施加以限制和规范。

    另外一个可以注意的现象是,尽管保险资金目前不允许投资不动产项目,但还是被允许投资于自用不动产,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写字楼。但是事实上,很多保险公司具有产权的写字楼并非全都是自用,已有一部分进行了出租处理。

    为“金融混业”留空间

    按照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还禁止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鉴于目前这些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国家养老、医疗及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险法修订草案拟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混业”留出发展空间。

    “这一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吴定富认为,当前,随着国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参与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业务等,尚未在现行保险法中规定。同时,随着国家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行业之间彼此渗透与合作也在逐渐加强,一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对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发展的空间。

    吴定富介绍,此次保险法修订草案借鉴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国外有关立法,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核定保险公司从事养老金管理等“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据介绍,修订草案贯彻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既定方针,但也注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删去了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草案还特别提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和央行之间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据中国保监会提供资料,除了拓宽相关业务范围和渠道,草案坚持了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的原则。其中包括了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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