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强奸及非礼病人案底面对品格关卡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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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曾因强奸及非礼罪名入狱的老中医,申请入籍因品格理由被拒,最近向行政上诉审裁处上诉成功,被判发还移民部重新考虑。
上诉人现时79岁,中国公民,2006年5月申请入籍,移民官以品格理由拒绝上诉人的申请。 上诉人中国出生,在中国上基督教教会学校,读医,并且在1952年在北京大学完成训练。上诉人1975年再修读两年制的中医药课程,行医约四十年,主要是在内蒙古。还包括教学及研究工作,先后有八十多份报告刊登在医学期刊上,名下著作有九本,又有一本书的一部份於1989年或1990年在英国出版。 上诉人在1953年结婚,有一子一女,妻子,儿子及儿子的子女均为澳洲公民,而且在澳洲居住。儿子在1989年在澳洲国立大学进行医学研究,获博士学位,现时任中医。上诉人的女儿是位内科教授,曾被邀请到爱丁堡大学进行研究工作。上诉人的孙儿在澳洲某大学完成理科课程。 上诉人最先是在1987年一月至四月来澳洲,作为澳洲国立大学访问学者。他在1992年再次回到澳洲,并且在翌年在澳洲居留,开始在在某省任中医,包括针灸及推拿。上诉人在1994年取得永久居留。 1996年5月31日,上诉人在地方法院被法官裁定两项非礼两名女病人及六项强姦四名女病人的罪名成立。法官判案时指出,非礼的动作涉及按摩两隻大腿之间的部位,一次试图除掉病人的胸围,一次按摩病人的乳房。强姦动作是用手指插入病人的私处。案发现场为上诉人家中的诊症室内,涉及日期为1994年4月至1995年4月间,没有一位病人的病情与性器官有任何关係,但上诉人在在每宗案件中,诊病开始不久便触摸病人的乳房或私处,或上下其手,以检验或治疗为名,其实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慾念。 法官判上诉人入狱五年,其中十八个月不准假释。上诉人在1995年至11月28日因开处方含有附表四毒药的药物,被判有罪,罚款一千元。上诉人在1997年11月假释出狱,假释期在2001年5月届满,期间没有违反任何假释的条件。上诉人之后恢復行医,在儿子的中医诊所帮手。 上诉人在假释期届满后,在2001年11月曾申请入籍,但移民部认为申请太早,未有足够时间证明品格行为习惯。 六十岁或以上申请入籍的人士,公民籍法有一项规定,即是在部长决定申请个案时,申请人是品格良好。另外,新公民籍法的澳洲公民指示,作出决定人士必须紧记、政策必须不能无弹性的应用。 行政上诉庭审判员在判案时引用判例,「一名曾因严重罪名被定罪之后受到社区唾弃的人士,也可以显出他或她已改过,并且是品格良好。相反地良好声誉的人士也可以被人主观地认为是品格坏的人士。」 代表移民部长的律师指称上诉人毫无悔意,反而坚持受害人事前不但同意接受检查,而且还在法庭作供时撒谎。上诉人当时否认控罪,但因为上诉需要花很多钱,又免被传媒报道,所以决定不上诉。上诉人认为当时自己所做的是在中国一向所做的,现时明白到在澳洲文化及习惯,他所做的是错了。上诉人已有后悔,并明白到对受害人的不良影响,如果碰到她们,会亲自道歉。审裁员指出,案件十三年多前发生,上诉人出狱已有超过十年,而假释期届满超过七年。上诉人自此积极参与基督教会华人社区事务,并且是圣经研究班分子,以义务身份,在澳洲基督徒长者一会议上发言,曾被邀请到海外同类会议演说,上诉人同样提议自费。自出狱后,他已完成工艺学院的课程,取得传译文凭,又考获NAATI翻译员资格,英译中,他义务翻译教堂的仪式程序表。 上诉人恢復行医已有七年多,不再做涉及乳房或性器官的检查。审裁员考虑到上诉人年纪,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并且有积极工作,故此现时已在合理的一段时间内证明行为良好,显示上诉人目前是位良好品格的人士,故上诉庭认为上诉人已改过自新,目前是品格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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