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9月3日电(记者 叶锋)上海日前制定了《上海市基金会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规定上海市各基金会每年应向社会公布其年度工作报告、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以及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情况等信息。《办法》将于9月20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王正敏说,实施这一《办法》意味着上海各基金会今后将不准对资金使用情况“捂盖子”。
近年来,社会各界捐款热情高涨,作为吸纳善款“大户”的基金会发展迅速。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上海已有79家基金会,其中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有46家,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有33家,所有基金会的总资产已达39.48亿元。2006年,各基金会全年总捐赠收入7.69亿元,比上一年增加0.68亿元。其中还有11家基金会获得了境外捐赠。
2004年3月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这是保证基金会公益性的底线。”王正敏说。
《上海市基金会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规定,作为信息公布义务人的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此外,基金会还应该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王正敏说,这将有利于促进社会各界对基金会的监督,提高基金会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